限购风潮下:花钱买社保单致“房财两失”
房天下广州二手房网
2016-10-19 14:43:00
来源:房天下广州二手房
[提要]限购措施是国家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购房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对此应该知悉,且其作为购房者明显比售房者及中介方更了解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购房者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却仍然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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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国庆节是个“调控节”,十多个城市重祭限购武器,影响力不可谓不强。很多限购城市通过延长社保年限来限制外来户口本地购房,这种情况下,“花钱办社保税单”等“业务”重新现江湖。
花钱买保单买卖双方争执不下
佛山的李某通过中介向业主朱某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地的房屋。李某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告知业主其不具备购房资格,企图事后通过向社保局内部高价年的佛山社保以取得资格。
签合同后,业主朱某发现李某并不具备购房资格,且知悉其办理社保的途径并不合法,遂不同意继续出售,要求向李某返还定金后解除合同,但李某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商无果下,业主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李某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业主朱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但受限购政策影响,李某不具备在佛山购房的条件,故该合同并不具实际履行的可能性,故朱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合法有据,合同应予解除。且鉴于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李某,故李某被没收定金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李某终以“房财两空”的结果收场。
房产类纠纷知名律师王先为表示:“限购措施是国家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购房者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对此应该知悉,且其作为购房者明显比售房者及中介方更了解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购房者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却仍然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定金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因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承担责任。”
佛山6人骗购被列“黑名单”
非佛山户籍的李某等6人,为了能够成功在佛山买房,向某中介交纳了5000元至一万元不等的“跑腿费”,由该中介伪造包括工资条、入职证明、工作记录等颇为“逼真”的在某电器厂上班的工作证明材料,在禅城补缴了一年社保,骗取购房资格。其中4人已经通过网签时,被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在业务稽核复查中发现。
此后,这6人被社保局列入“黑名单”,其中已经办理了网签的4人被强制取消交易,未办理购房手续的,在“限购令”执行期间将被限制交易。
置业建议
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通过购买虚假证明获取购房资格,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到后可能不但白花钱买证明,而且买房的定金也难以退回来。如是一次性付款,发展商一般可以让你现在开始买社保,等一年后再备案,但如果要按揭,就可能要面临没收定金的风险。”
购房者在与中介的交流时,要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信息,以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中介机构评估失误,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同时,应当及时关注国家政策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对自身不利的政策并做出应对,以减少自身风险。